|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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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廊坊银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股金本金40万元、红利105,000元,并支付股金本金及红利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37,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37,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8.24元,原告廊坊银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49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