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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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76769.92元。并以676769.92元为基数,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7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80元,由被告重庆市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707元,原告***、***承担12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