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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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嘉优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嘉优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5094.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公告费990元,合计291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192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990元,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