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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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2016年9月30日前的借款本息5339633.67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48元,由被告河南三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三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