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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源支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1099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330147.53元; 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的损失114891.1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59元,原告***承担328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源支公司承担1250元,被告***承担17199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公路管理局承担123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6450元,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公路管理局给付被告资源正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2295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