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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展鹏财富广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下雷分理处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20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剑堂、赵梅莲、赵建波、张利两、陆建伟、黄美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剑堂、赵梅莲、赵建波、张利两、陆建伟、黄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剑堂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b3f9efb9704f22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719.27元;冻结被申请人赵剑堂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那岭支行16×××83账户内存款227025.21元(上述账户已冻1775.61元,未冻22524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赵剑堂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那岭支行16×××59账户内存款227025.21元(上述账户已冻831.88元,未冻226193.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赵建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47435fdf2aa3ed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8183.51元;冻结被申请人赵建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展鹏财富广场支行62×××31账户内存款227025.21元(上述账户已冻2708.01元,未冻22431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赵建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下雷分理处62×××79账户内存款227025.21元(上述账户已冻990元,未冻226035.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韦石峰联系方式:0771-3695168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