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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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04执恢441号 王福宝、窦恩元: 申请执行人王福宝与被执行人窦恩元人格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恢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