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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04执恢441号

王福宝、窦恩元:

申请执行人王福宝与被执行人窦恩元人格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恢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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