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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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买卖柳州市三中路59号明硕科技商业大厦6-6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3418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34189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购房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倍已付购房款134189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115元,由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