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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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程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诚信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同程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944000元、丧葬费39870.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3000元,合计986870.5元。 二、被告江苏同程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旅游费用751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计7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291元,由被告江苏同程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1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9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