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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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3290.35元及其中6458.66元自2017年11月20日起、6457.79元自2017年12月19日起、6455.65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12965.63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6462.33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6472.09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6459.58元自2018年8月20日起、6456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6457.79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6472.09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122172.74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名下苏B×××××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317元(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