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施甸县家盆混凝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施甸县家盆混凝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712767.12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施甸县家盆混凝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计12,080元,由原告***负担2080元,由被告***、***、施甸县家盆混凝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