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085.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