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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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涉案事故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在涉案事故车辆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16203.9元。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3196.5元,原告***承担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