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吕梁市鑫昌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吕梁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7142.08元、误工费14327.71元、交通费2300元、住宿费1200元,赔偿原告***护理费16374.53元、误工费31254.09元、住宿费1200元,赔偿原告***护理费3837.78元,合计87636.19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911.41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90.2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158.71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39.60元,合计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经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103982.97元的30%;其中:赔偿原告***18440.58元、赔偿原告***12**.47元、赔偿原告***98**.56元、赔偿原告***1683.29元,合计3119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4元,减半交纳66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2602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