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雄关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雄关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68400元; 二、限被告广东雄关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以68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广东雄关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