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7284.93元及补偿款50000元,共计人民币77284.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负担4796元,被告丽水市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