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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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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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