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东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归还租车费50201元。 三、被告广东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0201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