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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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退车余款67246.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246.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最高以20174.1元为限)。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2.76元,已由原告预交,该款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89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