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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3375.63元、利息2614.16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为1301.35元,此后的罚息以43375.6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2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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