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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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支行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精密合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支行支付利息合计8785421.5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