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南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79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济南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担198元,被告济南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41元,由反诉原告济南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