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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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阳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385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