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0475.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419.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1005元,由被告***负担49元,由原告***负担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