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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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臻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续医费等合计32879.4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续医费等合计32879.44元; 三、驳回原告余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负担403元,被告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