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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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原告***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爱奇艺网(iqiyi.com)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73元,由原告***负担1273元,由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