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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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恒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恒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559.92元; 二、被告新疆恒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58,712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共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上述被告恒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352,271.9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7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2,8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929.79元,保全费3,444.79元,邮寄费24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