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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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点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天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7674.2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27674.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天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点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天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70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0.35元(已由原告预交),该款原告承担1800元,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天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90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