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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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限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窗户维修费用人民币19708元。 四、驳回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9元,由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533元,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56元;案件反诉受理费4240元,由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