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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高县宏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阳高县宏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签订的《加气站项目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高县宏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启庄村西LNG加气站租赁费419.6712万元。

三、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阳高县宏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启庄村西LNG加气站南侧110亩土地的租赁费857587.5元。

四、驳回原告阳高县宏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0元,由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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