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就剩余转让款35,000元向上诉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34.38元,合计6,178.77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