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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确认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458,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69,850.04元,共计8,327,850.04元;

三、被告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起,以7,458,000元为基数,按照6.5065%标准,继续向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74.80元,共计59,882.80元,由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5,718元,由被告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164.80元(34,090元+7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5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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