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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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687号 原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晋田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文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维维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