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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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泽县恒丰源农牧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款111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7元,保全费1103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临泽县恒丰源农牧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