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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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038.52元及违约金9903.8元; 二、被告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被告***、***、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日起二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