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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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 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被告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协助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将登记于被告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持股比例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名下);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各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