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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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088190.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7050.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以641140.4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7元,由原告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49元,被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9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