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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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824.74元、护理费9627.78元、伤残赔偿金58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799.5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98934.02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686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18265.3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14元,减半收取计1520.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负担1097.5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03元,由原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