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陵县***涂料经营部货款216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150%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 二、对被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原告南陵***涂料经营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被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