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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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按月利率12.9‰,并按此利率加收100%的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4月29日始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该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三、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站前区××装饰城××幢××室××处房产(房地权证池字第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0××B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60元,减半收取19880元,由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80元、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