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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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第三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向原告***发放2016年、2018年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收益款(具体金额以被告最后确定的分配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