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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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丰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湘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湘嘉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丰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油款4637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元,由原告负担82元,被告负担49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