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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163元,原告***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