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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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 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被告郭太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被告***、贾利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5974.1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9月24日利息1052.01元、罚息936.23元,之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利亚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2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