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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威尔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长治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威尔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8692.18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被告***对山西威尔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分别在270万元、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对上述山西威尔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由被告长治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街支行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38514元,由威尔斯公司、***、***、经纬会计师事务所负担,应由威尔斯公司、***、***、经纬会计师事务所负担部分已由中辰公司垫付25514元,长治农商行南街支行垫付13000元。该款由威尔斯公司、***、***、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直接支付给中辰公司、长治农商行南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