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车损费及鉴定费15660元; 如果被告大庆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大庆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