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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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 合肥市龙岗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市龙岗鹏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等计1026338元及利息(利息以1026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64元,减半收取计7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