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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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与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山西省汾阳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6712.83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被告***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