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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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7423元; 二、由被告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61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6元,原告***已预交11678元,由被告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1200元,由被告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原告***负担10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