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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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庆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新乐市庆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